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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部

中華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始於民國元年,初設審計處於中央政府,隸屬國務總理;民國17年成立審計院,直隸國民政府;民國20年改為審計部,隸屬於監察院;民國36年憲法頒行,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。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憲法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,依法完成其審核,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。

我國政府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,由中央直貫地方,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審計部辦理;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,由審計部分設審計處辦理;縣(市)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與鄉(鎮、市)公所財務之審計,由審計部酌設縣(市)審計室辦理。審計機關主要任務為審核財務收支,審定決算,考核財務效能,核定財務責任及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。

審計機關使命為「善盡審計職責,發揮監察功能」;願景為「實踐優質審計服務,創造最大審計價值提升政府施政績效,促進政府廉能政治」;核心價值為「獨立(Independence)、廉正(Integrity)、專業(Professionalism)、創新(Innovation)」。

 

入會時間:2005/9/6